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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2年12月17日 號次:第6555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三五六一一號

茲增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教育部部長 黃榮村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第二十二條之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