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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2年10月29日
號次:第654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九九七八○號
茲增訂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四十一條 香港或澳門之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
第四十一條之一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所定情形者,得適用同條例關於在臺投資及稅捐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