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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信託業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12月20日
號次:第637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三○四一五○號
茲修正信託業法第六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財政部部長 顏慶章
修正信託業法第六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
第六十條 本法施行前依銀行法設立之信託投資公司應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五年內依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改制為其他銀行,或依本法申請改制為信託業。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限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辦理原依銀行法經營之部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