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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9年12月06日 號次:第636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九二一五○號

茲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二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國防部部長 伍世文

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二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公布

第 二 條  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因故未服勤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
第 八 條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考列乙上以上者,發給考績獎金;丙上以下者,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第 十 條  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錯誤;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一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舊考績年度銜接之過渡階段,對未滿一完整考績年度,且未辦理考績之期間,符合另予考績規定者,辦理一次另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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