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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11月08日 號次:第636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七○三一○號

茲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公布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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