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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官員

公布日期:89年10月11日 號次:第636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任命傅孟融為內政部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
任命王得山為財政部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鄭錦城為賦稅署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署長,趙榮芳為高雄市國稅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吳明湖為關稅總局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研究委員,許美惠、游朝順為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處長,周順然為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副處長,洪德生、洪順良為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處長,程瑞鎔為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稽核,賴俊男為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專門委員。
任命吳惠琦、柯乃方、吳美玲、楊素月、王秀枝、劉瑞興為薦任公務人員,何靜芬、黃莉娥、廖啟蘋、陳瑞桃、李美珍、陳敏智、陳敏耀、陳春榮、楊緒穆、溫仁豪、蕭慈萱、蔡美華、葉松茂、申文靜、曾玉霞、柯世宗、黃瑞貞為薦任關務人員。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唐 飛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任命沈賢銘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劉國珍為臺北廣播電臺簡任第十職等臺長。
任命周菊香為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簡任第十職等館長。
任命楊忠盛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許慧玲、程燕華、賴淑珠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翠英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倩婷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江良偉、蔡壽山、翁麗秋、黃志明、許永穆、李金花、吳銘正、黃信忠為薦任公務人員。
派隋仕民為薦派公務人員。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唐 飛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行政院院長唐 飛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特任張俊雄為行政院院長。

總   統 陳水扁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任命鍾明昌為嘉義縣衛生局簡任第十職等局長,王乾發為澎湖縣稅捐稽徵處簡任第十職等處長,李文龍為彰化縣議會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吳嘉谷、潘聰文、陳金虎、賴順賢為臺東縣政府簡任第十職等局長,吳有進為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黃振華、林榮昌、林秋梅、曾琪芳、余 芳、杜正德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楊進益、江秋月、林美玲、翁玉琴、陳淑華、張淑雲、楊素雲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唐 飛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任命林衍州、林 訓為警正四階警察官。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唐 飛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特任游錫堃為總統府秘書長。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司法院大法官賴英照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總   統 陳水扁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行政院副院長張俊雄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林能白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行政院政務委員黃榮村、陳錦煌、張有惠、蔡清彥、胡錦標,已准辭職,均應予免職。
內政部部長並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臺灣省政府委員兼主席張博雅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外交部部長田弘茂,國防部部長伍世文,財政部部長許嘉棟,教育部部長曾志朗,法務部部長陳定南,經濟部部長林信義,交通部部長葉菊蘭,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徐正光,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張富美,並均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已准蒔鴃A均應予免職。
特任賴英照為行政院副院長。
特任林能白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特任黃榮村、陳錦煌、張有惠、蔡清彥、胡錦標、鍾 琴為行政院政務委員。
特任張博雅為內政部部長並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臺灣省政府委員兼主席。
特任田弘茂為外交部部長,伍世文為國防部部長,顏慶章為財政部部長,曾志朗為教育部部長,陳定南為法務部部長,林信義為經濟部部長,葉菊蘭為交通部部長,徐正光為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張富美為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並均為行政院政務委員。
行政院秘書長魏啟林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特任邱義仁為行政院秘書長。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並指定為主任委員張俊雄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特派賴英照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並指定為主任委員。
行政院新聞局局長鍾 琴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任命蘇正平為行政院新聞局局長。
內政部政務次長李逸洋,外交部政務次長李大維,國防部副部長陳必照,財政部政務次長顏慶章,教育部政務次長范巽綠,法務部政務次長謝文定,經濟部政務次長林義夫,交通部政務次長賀陳旦,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陳榮傑、吳新興,已准辭職,均應予免職。
特任陳必照為國防部副部長。
任命李逸洋為內政部政務次長,李大維為外交部政務次長,范巽綠為教育部政務次長,謝文定為法務部政務次長,林義夫為經濟部政務次長,賀陳旦為交通部政務次長,陳榮傑、吳新興為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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