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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全業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7月05日 號次:第634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六六一八○號

茲修正保全業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唐 飛
內政部部長 張博雅

修正保全業法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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