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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6月14日 號次:第634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六九六○號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唐 飛

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公布

第十三條  中醫師檢定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五年內繼續辦理五次﹔部分科目不及格者,准予三年內繼續補考三次。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其補考,依原檢定考試規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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