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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倉業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5月17日 號次:第634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八三七○號

茲修正農倉業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農倉業法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公布

第十三條  經營農倉事業者,應依本法之規定,擬具業務規則及其他應備章程,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核准登記之農倉,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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