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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稅捐稽徵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5月17日 號次:第634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八三五○號

茲增訂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財政部部長 邱正雄

增訂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公布

第十一條之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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