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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獸醫師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5月17日 號次:第634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八九三○號

茲修正獸醫師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獸醫師法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公布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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