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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5月10日
號次:第6339號
中央研究院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人事字第八九一六○○八○七一︱一號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
附「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
院 長 李遠哲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
第 三 條 研究所置所長一人,其人選由各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或院長特派之聘任小組推薦二至四位候選人,再由院長徵詢所中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及特聘研究員之意見後聘任之。所長綜理所內行政及學術事宜。
研究所所長除須為該所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外,並須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該所特聘研究員,或任專任研究員至少三年。
二、曾任卓有成績之同科目或關係密切科目之研究機關專任研究員至少三年。
三、曾任與該所同科目或關係密切科目之大學教授至少三年。
所長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發展需要,經該所學術諮詢委員會特別建議,由院長認可者,得再連任一次。
研究所得因需要,置副所長一或二人,由所長就該所專任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其任期每任為二年。
研究所籌備處主任之資格準用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