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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印信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5月17日 號次:第634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二二八五○號

茲修正印信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印信條例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公布

第 五 條  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國民大會推派之代表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
總統、副總統就職時,非於國民大會開會期間,由立法院院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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