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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法債編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4月26日 號次:第633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六一三○號

茲修正民法債編第二百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民法債編第二百四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二百四十八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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