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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5月03日
號次:第633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一六○號
茲增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增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公布
第十七條之二 本署應核實配置環境保護警察隊﹐協助執行環境保護法令及排除稽查或取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之阻礙事項。
環境保護警察隊依環境保護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