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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2月02日 號次:第632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六九二○號

茲增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經濟部部長 王志剛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公布

第十六條之一  前條聘用專業人員中,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資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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