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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科學校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2月02日 號次:第632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八四九○號

茲修正專科學校法第二條、第三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教育部部長 楊朝祥

修正專科學校法第二條、第三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公布

第 二 條  專科學校分國立、直轄巿立及私立。
國立專科學校,由教育部依教育政策,國家需要,並審察全國各地情形設立之;直轄巿立專科學校,由直轄巿政府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私立專科學校,由創辦人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逕報教育部核准設立之。
第三條之一  為提升實用專業人才素質,增進技術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得依法核准符合大學設立標準之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
教育部得依法核准技術學院設專科部;其學生人數總額應符合各級各類學校設立標準,其條件、資格、申請及審核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科技大學得設專科部;技術學院、科技大學設專科部之組織、師資、課程及設備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 六 條  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國立專科學校校長,由教育部聘任;直轄巿立專科學校校長,由直轄巿政府提請教育部聘任;私立專科學校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報請教育部備查;其資格由教育部定之。
校長不得兼任校外專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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