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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中國農民銀行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2月02日 號次:第632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八四八○號

茲刪除中國農民銀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財政部部長 邱正雄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刪除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公布

第 二 條  (刪除)
第 三 條  (刪除)
第 八 條  本行對農業放款,不得少於放款總額之一定比率。
前項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 條  本行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董事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務董事七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任期與董事同。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三條  本行置監察人五人,組織監察人會,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監察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駐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第十六條  (刪除)
第十七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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