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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交通銀行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2月02日
號次:第632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八四七○號
茲刪除交通銀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財政部部長 邱正雄
交通銀行條例刪除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公布
第 二 條 (刪除)
第 三 條 (刪除)
第 九 條 本行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董事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務董事七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任期與董事同。
第 十 條 (刪除)
第十二條 本行置監察人五人,組織監察人會,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監察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駐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第十五條 (刪除)
第十六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