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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兵役法施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2月02日
號次:第632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八五○○號
茲修正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內政部部長 黃主文
國防部部長 唐 飛
修正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公布
第五十九條 依兵役法第五條應禁役者,及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應緩徵者,第四十二條第六款應緩召者,應由原判決處理之司法機關於判決處理後,通知其本籍或寄居地直轄巿、縣(巿)政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徵兵及齡男子應禁役或緩徵者,由直轄巿、縣(巿)政府核定後,彙報內政部並通知團管區司令部。
二、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禁役或緩召者,由直轄巿、縣(巿)政府轉報團管區司令部轉呈師管區司令部核定之。
前項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減刑、緩刑、假釋後,視為緩徵、緩召原因消滅,均由各該管轄司法機關通知其所屬直轄巿、縣(巿)政府處理之。
第七十八條之一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三、因前二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讀最高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延期條件、護照核發管制、僑居身分加簽及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視同兵役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妨害兵役之情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懲處。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與護照管理,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