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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1月19日
號次:第631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八八○號
茲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教育部部長 楊朝祥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公布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本法所定原住民民族教育事項,由原住民主管機關規劃,並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
第一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事項,從事原住民族教育之相關人員,應熟悉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並得優先進用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相關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