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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1月19日
號次:第631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八九○號
茲修正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教育部部長 楊朝祥
修正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
第 三 條 空中大學分為國立及直轄巿立。國立者,由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設立之,直轄巿立者,由直轄巿政府報請教育部核准設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