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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1月19日 號次:第631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九五○號

茲修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公布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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