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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1月19日
號次:第631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九一○號
茲修正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教育部部長 楊朝祥
修正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公布
第 四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
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