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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1月19日
號次:第631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九○○號
茲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公布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前項有關工程技術管理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