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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1月19日 號次:第631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九六○號

茲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公布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三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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