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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條文

公布日期:88年12月22日 號次:第631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三○三四六○號

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三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巿由直轄巿政府為之;在縣(巿)由縣(巿)政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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