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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物理治療師法條文
公布日期:88年12月22日
號次:第631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三○三四四○號
茲修正物理治療師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物理治療師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二十六條 物理治療所收取費用標準,由直轄巿、縣(巿)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五十四條 物理治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簡歷表及職員名冊,送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巿、縣(巿)衛生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