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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官員

公布日期:88年11月24日 號次:第630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任命龍應台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右令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生效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任命盧俊生為國民大會簡任第十一職等秘書。
任命陳吉勝為財政部統計處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劉中鍵為國立臺灣大學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廖秋雄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分局長,魏逸川為簡任第十職等副分局長,李永年為花蓮分局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一職等分局長,莊振東為簡任第十職等副分局長。
任命黃慶東、楊義卿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簡任第十二職等技監,葉錦勳、饒大衛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
任命甘 雯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簡任第十職等視察。
任命阮馨瑢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總統府秘書長黃昆輝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特任章孝嚴為總統府秘書長。
 右令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生效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任命陳嘉欽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楊 綱為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任命劉秀雯為臺北市立婦幼綜合醫院簡任第十職等副院長。
任命廖慧全、林怡芬、孫慎海、蘇傳翔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蘇保安、侯奇富、王方強、吳新武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楊媚姿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惠美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廖建鈞、彭藝修、沈能俊、曾千宇、蔡昀霖、張一勤、邱薏如、吳淑惠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茂成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志元為薦任公務人員。
派劉常修為薦派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任命張姿霞、黃光曜為警正一階警察官,陳俊安、陳鎰鍊為警正四階警察官。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總統府副秘書長黃正雄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右令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生效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特任鍾榮吉為行政院政務委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任命洪金耀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簡任第十職等總工程司。
任命吳三江為高雄市立婦幼綜合醫院簡任第十職等副院長。
任命莊明珠、陳美鳳、陳振義、陳 端、陳美秀、巫文惠、林勝治、周國勝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薛靜慧、蔡瓊瑤、劉美娟、盧玲莉、吳貞葉、蔡美華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王卿蘭、許瀞云、蔡宏千、李嘉文、陳貴香、江玉珍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宋義忠、楊順吉、蘇淑慧、李政道、塗曉芳、楊連壽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炯甫、李明義、王陳玄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吳金昇、游淑婷、蔡昌樺、馬鑫萍、蘇惠聲、郭至善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邱嘉琪、王慧玉、詹耀龍、簡秀蘭、范鳳琴、林玉梅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任命傅俊平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秘書,雷文天、楊子彰為臺北榮民總醫院簡任第十職等主治醫師,施養性為簡任第十職等神經加護病室主任,宋文舉為簡任第十職等一般兒科主任。
任命林天成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計處簡任第十職等稽核,陳賢德以簡任第十一職等為臺中榮民總醫院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會計主任。
任命廖宏明為行政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評事。
任命張文輝為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簡任第十二職等審計官兼主任,張熙忠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兼副主任,蔡春田為簡任第十職等審計。
任命秦克禮為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簡任第十職等審計。
任命劉哲雄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任命蔡東憲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
任命莊三修為花蓮縣政府簡任第十職等主任秘書。
任命陳珮茹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曾慶昌、黃友亮、郭獻儀、周珊珊、王淑華、鄧春子、鄭春桂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王雅慧、郭慧菁、黃玉枝、蘇元美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王國麟、王永成、林小娟、丁美智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淑慧、蕭玉純、蔡坤芳、曾維年、楊建華、洪榮燦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王育敏、高蓉蓉、周秀美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任命鍾光男、梁玉水、司家禎、李文熙、蔡國華、林光明、陳順治、蔡興邦、買江南、陳清煥、林友祥、陳金祥為警正四階警察官。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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