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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2374
任免官員

公布日期:88年10月13日 號次:第630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

任命蔡慶年為財政部金融局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局長,桂先農為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楊五雄、劉滿泉為基隆關稅局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組長,葉大勳為五堵分局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分局長。
任命黃世雄、陳怡潔為交通部電信總局簡任第十職等技正。
任命蘇子富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政風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宋育民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簡任第十職等醫學檢驗部生化科主任,陳展航為簡任第十職等精神科主任。
任命江敏勳為司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李可鑑為簡任第十職等高級管理師,張錦鴻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段景榕、許宗和、莊訓城、林孝城、黃秋鴻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兼庭長,莊明彰、王麗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兼庭長,余來炎、張谷輔、王仁貴為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兼庭長,程萬全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俞慧君、鍾信行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兼庭長,陳介源、李錦樑為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兼庭長,鄧振球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兼庭長,陳繼先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兼庭長,陳賢慧、蕭志鋒為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兼庭長,朱光國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王明宏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兼庭長,趙文淵為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兼庭長,謝肅珍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兼庭長,潘正屏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兼庭長,邱新福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兼庭長,邱志平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兼庭長,林金發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劉祥墩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兼庭長。
任命郭蓋世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邱康瑄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楊嘉銘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王素英、謝佩穎、張世昌、周怡玫、陳添智、鄭菊鳳、蔣健德、張幼欣、張秀琴、顏萬生、紀淑美、姚若芳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洪素靜、林瑋貞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邱婉莉、蕭晨隆、洪偉城、劉美清、陳憶雯、林遊芳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許正芳、吳金歲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楊朝和、楊建勛、張照美、張寶貴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謝棟梁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吳東淩為薦任公務人員。
派陳泰霖為薦派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

任命陳建臻為警正三階警察官。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

任命洪正豐、黃明賢、朱宏恩、林玉逢、鄒武擴、賴連琚、黃燕鈴、王愛寧、鄭西菊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楊玲惠、吳以琳、洪秀貞、向麗靜、鄭淑月、余善美、范惠敏、施祝珠、張昭惠、陳榮華、黃淑華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家驥、蔡克武、田秀華、陳正忠、賴玉美、陳美洲、陳永欣、劉明芳、陳正二、謝慧妙、陳保卿、張文淑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

特派蔡政文為八十八年特種考試第三次航海人員、漁船船員、第三次船舶電信人員考試典試委員長。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

特派李光雄為八十八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典試委員長。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

特派陳英豪為八十八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典試委員長。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

任命陳武雄為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簡任第十一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所長,林英哲為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陳懋鴻為高雄市國稅局簡任第十職等稽核,羅義東、張在明為臺北關稅局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組長。
任命陳兆虎為國立國光劇團簡任第十職等副團長。
任命黃來和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廖汝洲為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康茂陽、蔡錦銘、張德安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謝仁光、何慶茂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蔡麗珠、龔子文、吳憶苓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魏恆慈、黃櫻羌、鄭致道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許柯生已准退職,應予免職。
右令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

任命薛朝鐘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

任命江龍昇為警正一階警察官。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

任命舒有瑤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

任命洪劍鋒為警監四階警察官。
任命孫義雄為警正一階警察官,顏嘉潁、蔡俊德、陳永昌、胡俊德、郭文進、蔣繼寬、張青勇、林世昌、詹金勝、顧宗祥、許錦玉、李明璋、王憲治、許志益、陳國麟、鄭明正、周玉藩、賴皆燁、曾煥昇、何福成、李澤峰、汪俊田、許立人、吳政鴻、李佳憲、康仁弘、管敏瑞、顏淑真、黃惠苹、林瑞瑛、薛錦春、黃敏惠、張淑梅、蘇淑茹、楊如菁、林香杏、陳麗珠、許雅萍、汪鳳儀、鄭美石、余春宜、賴珮玲、詹秀娟、林玉燕、林雅惠、陳慧萍、劉秀瑩、陳美櫻、邱綉敏、李素珍、余貞治、王月珍、陳綉鳳、李瑩瑜為警正四階警察官。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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