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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監獄組織通則條文及附表

公布日期:92年05月28日 號次:第652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九七六○○號

茲修正監獄組織通則第七條、第九條附表、第十四條條文及附表,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法務部部長 陳定南

修正監獄組織通則第七條、第九條附表、第十四條條文及附表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 七 條  戒護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事項。
二、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三、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五、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六、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七、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八、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九、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
十、身體、物品之搜檢事項。
十一、受刑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第十四條  監獄設分監者,置監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典獄長之命,掌理分監事務。
分監之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得分課辦事,各課置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並分置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分監需置之職稱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分監之設置,由法務部定之。
關於分監分課辦事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監獄員額表(監獄組織通則第九條附表)監獄分監員額表(監獄組織通則第十四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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