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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條文
公布日期:90年05月16日
號次:第639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九一九一○號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公布
第十九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等級或類科之不同,其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
前項及格方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