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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郵政法條文

公布日期:90年05月16日 號次:第639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九六一五○號

茲修正郵政法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交通部部長 葉菊蘭

修正郵政法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公布

第 五 條  郵政機關,除遞送郵件外,依法律之規定,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匯兌。
二、儲金。
三、簡易人壽保險。
四、在交通不便地方,為遞送郵件而兼營之旅客運送。
郵政機關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代辦前項以外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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