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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程序法條文
公布日期:90年06月20日
號次:第640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九○○○號
茲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公布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