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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卸任總統禮遇條例」名稱修正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並修正條文

公布日期:90年06月13日 號次:第640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五一九○號

茲將「卸任總統禮遇條例」名稱修正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修正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公布

第 一 條  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依現任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
三、供應房屋及其設備。
四、供應交通工具。
五、供應處理事務人員及事務費。
六、供應保健醫療。
七、供應安全護衛。
卸任副總統依現任副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並享有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禮遇。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總統之終身俸月支數額高於現任總統月俸時,按原月支數額致送終身俸。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得改依本條例致送終身俸。但其原支月退職酬勞金數額高於現任副總統月俸時,按原月退職酬勞金數額致送終身俸。
現任或卸任總統、副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照本條例之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
第 六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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