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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營業稅法條文
公布日期:90年06月13日
號次:第640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五一八○號
茲增訂營業稅法第三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財政部部長 顏慶章
增訂營業稅法第三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公布
第三條之一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第八條之一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