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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0年10月17日
號次:第642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六八○號
茲增訂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增訂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公布
第七十四條之一 本條例施行期間,災區居民、產業及公共設施因其他重大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與震災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者,經行政院同意後,其重建工作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經費由行政院另行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