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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0年10月17日 號次:第642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三九二○號

茲增訂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公布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辦理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行政資訊管理、政府出版品管理及促進地方發展工作,設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研究發展處。
二、綜合計畫處。
三、管制考核處。
四、資訊管理處。
五、政府出版品管理處。
六、地方發展處。
七、秘書室。
第七條之一  地方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地方施政資料、發展政策、施政與計畫之蒐集研究、分析及評估事項。
二、地方發展示範計畫之評析、建議、實驗、協調及輔導事項。
三、地方重要施政及中、長程計畫規劃與執行之協調及促進事項。
四、地方發展情勢之調查研究、分析及建議事項。
五、地方發展規劃之輔導、訓練及協助事項。
六、地方公共服務之協調聯繫及諮詢服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地方發展事項。
第七條之二  本會為辦理政府機關檔案管理工作,設檔案管理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四人至五十六人,分析師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門委員二人,視察一人,專員十人,科員四人,助理設計師六人,書記二人,由原台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台灣省政府經濟建設及研究考核委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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