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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稅捐稽徵法

公布日期:85年07月30日 號次:第610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五○○一九○一九○號

茲增訂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財政部部長 邱正雄

增訂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三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公布

第一條之一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第四十八條之三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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