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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0年06月20日 號次:第640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七九○號

茲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交通部部長 葉菊蘭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公布

第 三 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五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 六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七人至九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工程司二人或三人,編審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一人至五十九人,技士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員二人、科員六人、技士三人、辦事員一人,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出缺後不補。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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