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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條文

公布日期:90年06月20日 號次:第640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七八○號

茲增訂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公布

第 四 條  本通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十六條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面積大小酌定之。
前項會務委員須具備本通則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會員資格,由全體會員分區選舉產生,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
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會議規則,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遴派之會務委員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
第十七條  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可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罷免辦法,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對外代表該會。
第十九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及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遴派之會長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
第十九條之二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一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不補選。
第二十二條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編制、各級職員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除本通則已有規定外,主管機關為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各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下列收入充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  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水利會會費未恢復徵收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
第三十七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者應予撤職: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農田水利會為促進互助合作共同發展,設立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簡稱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應辦理法人登記,其章程及下列相關辦法訂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二、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三、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其他共同性業務相關規定之研訂。
第三十九條之一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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