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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官員
公布日期:90年08月22日
號次:第641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任命劉國祥為總統府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莊銘耀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國家安全局局長丁渝洲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特任丁渝洲為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特任蔡朝明為國家安全局局長。
右令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任命陳武正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吳育昇為新聞處處長。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任命謝新平以簡任第十四職等為外交部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張小月、沈斯淳以簡任第十三職等為簡任第十二職等司長,高碩泰、林永樂為簡任第十二職等司長,鄧申生以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鄭天授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林金雄以簡任第十二職等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司長,令狐榮達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司長,王贊禹以簡任第十二職等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曾永光、粘金鐘、徐佩勇、邱玉汕為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周進發為簡任第十職等秘書,邱仲仁為駐查德共和國大使館簡任第十四職等大使,陳永綽為駐賴比瑞亞共和國大使館簡任第十二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三職等大使,曾瑞利為駐吐瓦魯國大使館簡任第十職等一等秘書,陳新東為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館簡任第十職等一等秘書。
任命阮全和為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
任命林偕得、林朝陽為最高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吳國愛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長,鍾 革、謝建秋、陳榮宗為簡任第十四職等主任檢察官,王昱之為簡任第十三職等主任檢察官,郭啟東、錢漢良為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劉永清、蔡薰慧、林占青、張啟彬、吳慎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檢察官,邱榮藏、沈紹嘉為高雄分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二職等檢察官,林朝松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二職等檢察長,洪紹文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檢察官。
任命陳錦標為南投縣議會簡任第十職等主任,張簡文科為高雄縣政府簡任第十職等參議,陳秀足為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李慶同為桃園縣議會簡任第十職等秘書,馮英權為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吳國興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俊廷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沈維正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蘇明輝、謝腕玲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龔福運、張秀雲、張文峯、葉美伶、李德純、劉惠美、趙若新、許誠得、張採勤、林忠誠、莊勝坤、林宏嘉、吳春平、王國勛、陳有仁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王連生、吳昭明、陳松香、萬家絹、羅淑滿、楊春華、劉梅英、黃翠雲、謝秀琴、陳韻宇、賴壽琴、陳瑩齊、詹訪榕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吳建順為薦任公務人員。
派羅惠琪為薦派公務人員。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任命姜禮尚為駐格瑞那達大使館簡任第十三職等大使,高青雲為駐聖克里斯多福大使館簡任第十三職等大使,吳德揚為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大使館簡任第十一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劉德立為n巴拿馬共和國大使館簡任第十職等一等秘書,郭聖明為駐諾魯共和國大使館簡任第十職等一等秘書,沈憲昌為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館簡任第十職等一等秘書,劉一成為駐教廷大使館簡任第十職等一等秘書。
任命陳吉穗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四職等主任檢察官,楊楚猛、劉惟宗、陳明堂、洪威華、管高岳為簡任第十二職等檢察官,林炳雄、江惠民、陳明光、李良忠、洪光煊、何明楨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檢察官,宋國業為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王秀雄、李榮鴻為臺中分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三職等檢察官,劉翼謀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檢察官,施海出為臺南分院檢察署簡任第十四職等主任檢察官,楊秀美為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林炎昇、王碧霞、許仲瑩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檢察官,翟光軍為花蓮分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三職等檢察官,李土城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檢察官,朱兆民、黃東焄、張文政、邢泰釗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檢察官,侯寬仁、張熙懷、林邦樑為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侯名皇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檢察官,楊文慶為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郭學廉、黃柏齡、陳玉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檢察官,王壬貴為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楊秀琴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檢察官,陳國鳴為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蔡清祥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三職等檢察長,邱雲昌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一職等檢察官,范文豪、許美女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檢察官,許月雲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檢察官,蔡國禎、林慶宗為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井天博、劉玲興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檢察官,謝淑婠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
任命林逸塵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國城、熊源洛、曹岑琳、陳春霞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任命李繼平為警正二階警察官,陳清煥、陳義富、買江南、鍾光男、陳啟正、林聖育、黃世富為警正三階警察官,劉烘勳、林振昌、陳瑞成、翁錦伯、李水田、黃聖創、游家鏘、陳晨芳、許明義、蘇旭茂為警正四階警察官。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