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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銓敘部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1月30日 號次:第644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七七○號

茲增訂銓敘部組織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銓敘部組織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

第 二 條  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法規司。
二、銓審司。
三、特審司。
四、退撫司。
五、人事管理司。
六、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
七、總務司。
八、秘書室。
第七條之一  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之銓敘審定事項。
二、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敘級及敘俸之銓敘審定事項。
三、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
四、關於臺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視察七人至十一人,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視察四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七人至五十九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一百零一人至一百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二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三十三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銓敘部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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