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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交通部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1月30日 號次:第644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九一○號

茲增訂交通部組織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交通部部長 葉菊蘭

交通部組織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

第十八條之一  交通部設基隆、臺中、高雄、花蓮等四港務局;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技正二十八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十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十人至六十六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七十九人至八十九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參事一人、科員四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不補。
本法修正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其離職為止。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部得設下列附屬事業機構:
一、臺灣鐵路管理局。
二、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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