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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4月24日 號次:第645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七五六九○號

茲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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