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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學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5月15日
號次:第646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九五五九○號
茲修正大學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教育部部長 黃榮村
修正大學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公布
第 三 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及私立。
國立大學由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設立之;直轄市、縣(市)立大學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
私立大學之設立,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師範大學、私立大學之設立、組織及教育設施,除師資培育法、私立學校法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得設立空中大學;其組織及教育設施,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