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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研究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5月15日
號次:第646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九三八七○號
茲修正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修正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公布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研究所組織規程定之:
一、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設立程序。
二、研究所所長、副所長及研究所籌備處主任資格。
三、各種研究人員資格。
四、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