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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會計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5月15日 號次:第646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九三八六○號

茲修正會計法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修正會計法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公布

第 十 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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