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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庫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5月15日 號次:第646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九三八四○號

茲修正公庫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財政部部長 李庸三

修正公庫法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公布

第 二 條  為政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機關稱公庫。
中央政府之公庫稱國庫,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直轄市之公庫稱直轄市庫,縣(市)之公庫稱縣(市)庫,鄉(鎮、市)之公庫稱鄉(鎮、市)庫,以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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