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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營養師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5月15日 號次:第646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九三七九○號

茲修正營養師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修正營養師法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公布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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